江勞人仲案公〔2024〕161號
吳成林:
本委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你訴求包工頭朱文宇及承包公司深圳市泰武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7000元的勞動爭議案(江勞人仲案字〔2024〕161號),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點30分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本案中,申請人吳成林由被申請人二朱文宇聘請,工資與其約定并受其管理。但被申請人二朱文宇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雖然被申請人二自述案涉工程承包自被申請人一泰武公司,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申請人吳成林與被申請人二朱文宇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申請人吳成林主張被申請人一泰武公司、被申請人二朱文宇支付拖欠工資的仲裁請求,于理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吳成林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如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仲裁裁決。
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河源江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6月16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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